第 二十七 條
學生學習評量結果,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符合下列情形者,准予畢業,並發給畢業證書:
(一)修業期滿,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。
(二)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,未滿三大過。
二、修業期滿,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,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,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,成績及格者,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。
(二)-2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
(6)「學年學分制畢業條件」
○1 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-192 學分,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。
○2 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1-136 學分均須修習,並至少 85%及格,始得畢業。
○3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,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,含實習(含實驗、實務)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