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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條件-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

依據: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

二十七

學生學習評量結果,依下列規定處理:

一、符合下列情形者,准予畢業,並發給畢業證書:

()修業期滿,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。

()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,未滿三大過。

二、修業期滿,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,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,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
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,成績及格者,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。


依據: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

(二)-2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

(6)「學年學分制畢業條件」

○1 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-192 學分,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。

○2 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1-136 學分均須修習,並至少 85%及格,始得畢業。

○3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,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,含實習(含實驗、實務)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