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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條件-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

依據: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

 二十七 

學生學習評量結果,依下列規定處理:

一、符合下列情形者,准予畢業,並發給畢業證書:

()修業期滿,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。

()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,未滿三大過。

二、修業期滿,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,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,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
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,成績及格者,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。


依據: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

(二)-1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

(5)「畢業學分條件」

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,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,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;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。